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后的首个关于洗钱罪的司法解释,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是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洗钱活动的需要,斩断上游犯罪链条的重要举措。作为近似罪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近年来随着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而被公众熟知。那么,“洗钱罪”和“掩隐罪”之间到底有何区别?
一、“洗钱罪”和“掩隐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洗钱罪”和“掩隐罪”的共性
1. 从主观方面上看,二罪都是故意犯罪,暨具有主观“明知”而故意所为,过失不构成二罪;“洗钱罪”的主观明知包括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而“掩隐罪”的主观明知只需要概括性知晓转移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即可构成。
2. 从客观方面上看,二罪均实施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洗钱罪”掩盖资金性质和来源,“掩隐罪”将资金予以转移,目的均是为了对违法犯罪收益进行隐藏,逃避监管和追究。
三、“洗钱罪”和“掩隐罪”的区别
首先,从行为侵害的客体来看,“洗钱罪”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掩隐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规定在“妨害司法罪”里。
其次,从上游犯罪的类型来看,“洗钱罪”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掩隐罪”的上游犯罪则更多,包括了一切犯罪的所得及收益。
再次,从行为的方式和目的上看,“洗钱罪”系通过一定的手段,试图改变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俗来讲体现为将“黑钱”“洗白”;而“掩隐罪”的行为是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使犯罪所得及收益难以被追查。
最后,从量刑上看,“洗钱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掩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罪均会被处以罚金。从法定刑上看,“洗钱罪”似乎是高于“掩隐罪”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二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又不相同,在具体量刑中孰轻孰重亦不能一概而论。
四、“洗钱罪”和“掩隐罪”竞合的处理
从上述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洗钱罪”和“掩隐罪”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在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隐罪”的情形下,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洗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境外诈骗、赌博等犯罪团伙打击力度加强,境外犯罪团伙改变犯罪手段,但其本质仍是将诈骗、赌博所得违法收益进行转移以逃避打击,公民切勿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切勿实施代为取现,代为转交现金,陪同、监视他人取现、利用手机软件“跑分”等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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