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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以(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案例浅析发、承包人重新约定付款期限是否可以变更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的工程款价款就其所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款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定权利,其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优先权,以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达到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的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之日起算。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后,发、承包人再次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工程款项支付日期,但双方协议变更支付日期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是否会进行变更呢?笔者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参考案例为切入点为大家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8日,葛洲坝机建公司(承包方)与光伏农业公司(发包方)签订《阳曲县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鉴于承包方承接了阳曲县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EPC总承包项目,并接受了发包方以总金额14000万元提供光伏电站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承包工作。付款条件为:性能验收完成7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项目合同总价的75%(含预付款)作为验收款项;全部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进度款三:全部工程竣工合格验收合格后的二年内,发包方无质量异议的,支付10%。

合同签订后,葛洲坝机建公司按照约定,组织施工,履行承建义务。项目电站于2017年4月具备送电条件,2017年6月26日,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单》。

2017年6月26日,葛洲坝机建公司向光伏农业公司提交《结算申请报告》,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合同总价的75%计10500万元作为验收款。

2017年6月28日,葛洲坝机建公司和光伏农业公司在《工程结算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0500万元。同日,葛洲坝机建公司提交项目电站《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分签字盖章。

2017年9月15日,建设单位(光伏农业公司)、设计单位(山西安盛泰公司)、施工单位(葛洲坝机建公司)、监理单位(山西鑫昊通监理有限公司)代表召开座谈会,形成《杨兴20MW扶贫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认定项目电站已于2017年6月26日成功并网发电,已安全运行81天,发电660万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项目竣工验收。

2017年10月12日,葛洲坝机建公司与光伏农业公司代表召开座谈会,形成《山西阳曲项目工程款洽谈会会议纪要》,共同确认项目电站于2017年6月26日一次性全额并网成功,安全运行107天,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确认光伏农业公司已逾期3个月支付进度款1.05亿元人民币。

2017年10月18日,葛洲坝机建公司(乙方)和光伏农业公司(甲方)签订《阳曲县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约定甲方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至项目合同总价的75%(含预付款)。

因光伏农业公司未按照《阳曲县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一》支付款项,葛洲坝机建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葛洲坝机建对阳曲项目工程整体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光伏农业公司工程欠款。而光伏农业公司抗辩案涉工程已经于2017年6月26日竣工交付,至葛洲坝机建公司2018年3月7日一审起诉时,已将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法定期限(特别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原第二十二条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

二、裁判要点及结果

法院认为发、承包双方对原合同最后付款期限作了重新约定,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为重新约定支付日期时起算。故判决支持葛洲坝机建公司就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裁判观点分析,变更工程款支付时间系可以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但若该变更行为存在恶意损害他人或者国家利益的除外。具有就本案而言,第一,葛洲坝机建公司与光伏农业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致确认变更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第二,该补充协议未损害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第三,葛洲坝机建公司系在应付款的最后支付时间后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优先受偿权。所以法院支持葛洲坝机场公司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提醒:在现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环境下,若作为承包人无法及时收回款项的情形下,需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及时变更主合同的支付期限以此保障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无现金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就其承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进而保障工程款项得到清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并不局限于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承包人还可通过发函、达成协议、和解、调解协议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并不包含次承包人、通过转包或者非法分包承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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