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途”)10.86%股权变更登记至11岁张姩菡名下,研途实控人康立从“执行董事”变更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至此,张学峰老师离世后其商业帝国继承的最后一环已补齐完毕,其生前生后对于股权继承的安排在已故创一代中实属大智慧。作为股权律师,我和大家一起来盘点下张雪峰商业帝国在其英年早逝后是如何推进其商业帝国核心之股权的延续与传承的。
一问:11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答:法律层面上,零门槛。《公司法》(2023版)未对股东年龄明确要求年满18周岁。《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未成年人是否能登记为股东,本质上是股东资格问题。11岁孩子自出生之日起拥有民事权利,当然能作为工商登记层面的股东。
行政操作层面上,无障碍。原工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亦明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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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董监高。因此研途的监事,不能由11岁孩子担任。根据公示信息,研途无新的监事,符合公司法(2023年版)第八十三条关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满足一定情形下不设监制的规定。
二问: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学蔚来”)75%的股权仍在张雪峰(张子彪)名下,研途10.86%的股权直接变更至11岁女儿名下,同是张雪峰投资的股权,离世后的处理完全不同,原因何在?
答:其一,两家公司对于张雪峰老师的商业价值不在同一量级。研途成立于2016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康立,张雪峰老师持股仅为10.86%,职务为监事,定位于联合创始人,非实际控制人。峰学蔚来成立于202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张雪峰(张子彪)老师,持股达到绝对控制线的75%,公司的大小事务均能由他本人决策定夺。放在二级市场,峰学蔚来75%股权换算成一股的价值会远远高于研途10.86%股权的一股价值,本质在于控制权带给股权的高溢价。
其二,虽然两家公司均系张雪峰老师投资的公司,但其主营业务升学规划、就业指导、高考志愿指导及直播带货等均放在峰学蔚来这个盘子。个人IP 价值的持续实现、放大,均需要围绕峰学蔚来展开。反观研途,均系康立主导,张雪峰老师更多定位于小股东,分享研途的长期财务收益。
基于此,同样是股权投资,研途的股权(价值小、非主营业务)采取轻量化操作,简单直接,工商登记变更(未成年人不能担任监事)至11岁女儿名下,长期享受股权收益。反之,峰学蔚来的股权用的却是“协议化信托+武亮管委会”(非商事信托)方式,主要在于峰学蔚来系张雪峰老师自己当实控人的主盘,公司也是强个人IP驱动发展的,75%股权若采用直接过户至11岁女儿名下,存在后续公司控制权链条突变,归属于其监护人及其他人,无法延续目前峰学蔚来的主营业务发展。因此,峰学蔚来采用了股权信托,能一定程度保障张姩菡在成年前的财产收益,成年后峰学蔚来的管理权移交。
三问: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直接顺利的继承其股权吗?
答:《公司法》(2023版)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白话就是:原则直接继承+章程特殊安排。研途股权能在张雪峰老师离世后三个月左右变更完毕,属于非常顺利且高效的。对于本次研途10.86%股权变更,大概率两类情形:一是研途章程沿用了公司法表述,未作特殊安排,继承人可申请直接更名;二是研途章程对该类情形作了特殊安排(较松限制),但研途股东会决议一直同意11岁女儿受让张雪峰老师名下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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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即使研途章程对股权继承未作特殊安排,张姩菡登记为研途的股东,亦需要以下手续:公司变更申请书 + 章程修正案 + 继承权公证书 + 死亡证明 + 女儿身份证+监护人资格证明,并由张姩菡监护人代签。其中,也少不了研途实控人康立在股东会决议的同意及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上的推进,否则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②公司章程亦可对股权继承作出特殊约定,具体可有以下方式:
A. 强制转让:继承人不能直接当股东,股权由公司/其他股东/控股股东按约定价/方式回购。
B. 股东表决:继承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一致同意。
C. 保留财产权:仅继承财产价值,如分红权/优先增资权,但无表决权、人事选举权等身份权。
股权具有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我们在公司设立、股权投资时,需要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的自由约定空间,根据商业模式需要来定制符合商业目的的股权架构与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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